(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玉莲与周建中、陈玲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玉莲,周建中,陈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448号申请执行人陈玉莲。被执行人周建中。被执行人陈玲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17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玉莲与被执行人周建中、陈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周建中、陈玲玲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当日内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周建中、陈玲玲交纳执行款10万元及利息;逾期履行的,交纳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用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仅有小额存款或无存款记录;本院在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周建中、陈玲玲共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龙城华府2幢1801室房屋,该房屋已被裁定查封,处于评估拍卖中;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建中、陈玲玲外出去向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苍南县人民法院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周建中、陈玲玲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4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林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黄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