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潞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张宏诉西南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潞城市潞华办事处西南山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潞民初字第741号原告张宏,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潞城市潞华办事处西南山社区。被告潞城市潞华办事处西南山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田琴湘,任村委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诉被告潞城市潞华办事处西南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东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