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瑞芳、黄瑞婷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827号申请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法定代表人黄国良,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瑞芳,男,198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黄瑞婷,女,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瑞芳、黄瑞婷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社会抚养费人民币97080元及滞纳金,现尚欠社会抚养费人民币97080元及滞纳金。经查,被执行人王瑞芳、黄瑞婷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执审字第109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刘建安审判员林竹森代理审判员谢坤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王伟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