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霍学臣与赵光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学臣,平原县信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赵光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467号申请执行人:霍学臣,男,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平原县信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光智,男,汉族,住平原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执行人平原县信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2、限被执行人三天内履行义务,逾期拍卖查封标���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成国审判员 :张金亮审判员 : 刘 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华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