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双民初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董文静与张经宇、梁华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文静,张经宇,梁华,王玉荣,朝阳市利收蔬菜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681号原告董文静,女,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李树轩,辽宁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经宇,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梁华,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王玉荣,女,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朝阳市利收蔬菜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现代农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玉华,辽宁中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文静诉被告张经宇、梁华、王玉荣、朝阳市利收蔬菜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文静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文静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文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预交),诉讼保全费1,520元,合计人民币3,670元,由原告董文静负担。审判员 王文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俊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