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林义慧与杨忠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义慧,杨忠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588号申请执行人林义慧,男,1969年4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忠生,男,1980年12月11日生,汉族。林义慧与杨忠生合同纠纷一案,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三仲裁字(2015)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杨忠生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调查,并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案件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三仲裁字(2015)8号裁决书本次执程序终结,待发现杨忠生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聂永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