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于景菊与冠县恒远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景菊,冠县恒远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冠执字第51-2号申请人于景菊,女。被执行人冠县恒远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人于景菊申请执行冠县恒远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冠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人于景菊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对此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冠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冠县恒远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申请人申请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佃陶审判员 邢光庆审判员 张庆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五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