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浈法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朱舜尧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舜尧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韶浈法刑初字第149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舜尧,男,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韶关市浈江区,暂住韶关市武江区。2014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浈检诉刑诉(2015)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舜尧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剑文、代理检察员汪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舜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指控如下:一、2014年12月4日2时30分许,被告人朱舜尧驾驶电动车到韶关市浈江区大塘路豆芽井1栋的长城宽带机箱前,用钥匙将机箱门打开,用胶钳将连接交换机的线剪断,然后将一台交换机和一台“ONU”取走后离开现场,造成该区域内2户网络通信中断10小时【2*10(用户*小时)=20户小时】。二、2014年12月6日5时20分许,朱舜尧驾驶电动车到韶关市浈江区南郊五公里长乐华屋村71号的长城宽带机箱前,用同样的手段将一台交换机和一台“ONU”取走后离开现场,造成该区域内12户网络通信中断6小时【12*6(用户*小时)=72户小时】。三、2014年12月6日5时30分许,朱舜尧驾驶电动车到韶关市浈江区南郊五公里洗衣粉厂围墙边的长城宽带机箱前,用同样的手段将一台交换机和一台“ONU”取走后离开现场,造成该区域内11户网络通信中断6小时【11*6(用户*小时)=66户小时】。四、2014年12月6日5时40分许,朱舜尧驾驶电动车到韶关市浈江区南郊五公里长乐华屋村22号的长城宽带机箱前,用同样的手段将一台交换机和一台“ONU”取走后离开现场,造成该区域内9户网络通信中断6小时【9*6(用户*小时)=54户小时】。五、2014年12月6日5时50分许,朱舜尧驾驶电动车到韶关市浈江区南郊五公里乐青商店旁的长城宽带机箱前,用同样的手段将一台交换机和一台“ONU”取走后离开现场,造成该区域内6户网络通信中断6小时【6*6(用户*小时)=36户小时】。六、2014年12月7日5时45分许,朱舜尧驾驶电动车到韶关市浈江区南郊二公里果园村围墙边的长城宽带机箱前,用同样的手段将一台交换机和一台“ONU”取走后离开现场,造成该区域内5户网络通信中断5.75小时【5*5.75(用户*小时)=28.75户小时】。七、2014年12月7日9时30分许,朱舜尧驾驶电动车到韶关市浈江区泰和花园内的长城宽带机箱前,用同样的手段将一台交换机和一台“ONU”取走后离开现场,造成该区域内14户网络通信中断4小时【14*4(用户*小时)=56户小时】。八、2014年12月14日5时35分许,朱舜尧驾驶电动车到韶关市浈江区北江路16号楼下的长城宽带机箱前,用同样的手段将一台交换机和一台“ONU”取走后离开现场,造成该区域内15户网络通信中断4小时【15*4(用户*小时)=60户小时】。上述事实,被告人朱舜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被扣物品照片、抢修工程材料、电信设备购买发票、损失鉴定、情况说明、证人罗冲荣、万靖、郭富娇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舜尧以破坏性的手段造成用户网络通讯障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朱舜尧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朱舜尧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舜尧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二O一八年二月十四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甘广建审 判 员 王 伟代理审判员 梅 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存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