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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开商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山东永翠工艺家纺有限公司、日照海达泡塑材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东永翠工艺家纺有限公司,日照海达泡塑材料有限公司,张永秋,邵泽翠,卜凡记,郑军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开商初字第97号原告: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天津路37号。法定代表人:马祖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费鸿章,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永翠工艺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河山工业园(河山镇驻地南、204国道东侧)。法定代表人:张永秋,总经理。被告:日照海达泡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曲西路87号。法定代表人:卜凡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传峰,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秋,居民。被告:邵泽翠,居民。被告:卜凡记,居民。委托代理人:许传峰,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永翠工艺家纺有限公司、日照海达泡塑材料有限公司、张永秋、邵泽翠、卜凡记、郑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取13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咏梅审 判 员  庄 媛人民审判员  庄 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