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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催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潍坊德原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济南鹏君商贸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潍坊德原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济南鹏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催字第17号申请人:潍坊德原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广明。委托代理人:杨保三。申报人:济南鹏君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虎。委托代理人:王太明。申请人潍坊德原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浙江台州市王野动力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黄岩新前支行;出票日期2015年1月9日;到期日期2015年7月9日;出票金额人民币40500元;收款人台州市泰克电子电器有限公司;票号1030005123330654),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即向中国农业银行台州黄岩新前支行发出了停止支付通知书,并于2015年6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济南鹏君商贸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潍坊德原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林鑫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杨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