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一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杭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镇民一初字第319号原告杭某某,女,蒙古族,农民。住镇赉县。被告张某甲,男,汉族,农民。原住白城市,现于白城市五家户监狱服刑。原告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鲍占仓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1月1日,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张某乙。由于婚前不够了解,婚后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于2013年2月5日双方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2014年6月9日原告考虑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否则会影响孩子,又同被告复婚。可被告继续从事违法行为,甚至骗原告同其一起偷驴,使原告受到刑事追究。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在一起,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同意离婚,我与被告2011年11月1日结婚,于2013年2月5日协议离婚,于2014年6月9日复婚,婚生一男孩张某乙,现年3周岁,我的意见是孩子由我自行抚养,不要求原告拿抚养费,剩余的所有财产包括楼房(位于镇赉县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室内所有物品都归原告,楼房贷款八、九万由我负责偿还,如果原告不让我抚养孩子,我就不同意离婚,财产依法分割。根据原告诉求、被告答辩,本院归纳本案原、被告争议的焦点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子女如何抚养。原告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离婚证、结婚证一枚。证明原、被告于2011年11月1日依法登记结婚,于2013年2月5日协议离婚,于2014年6月9日复婚。2、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证明原、被告于2014年6月9日复婚时,对家庭财产进行了约定,位于镇赉县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楼房归原告所有,楼房贷款由被告负责偿还,66克黄金项链归原告所有。现原告放弃楼房及其他财产分割,归被告所有。经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并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根据原告的诉求、被告的答辩,结合确认的案件事实,综合评判如下:原、被告于2011年11月1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男孩张某乙(2012年7月16日生)。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于2013年2月5日协议离婚,后于2014年6月9日复婚。原告于2015年6月8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原告要求自行抚养,并自愿放弃财产分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及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1年11月1日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差,常因琐事争吵,双方于2013年2月5日曾协议离婚,之后又复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只因子女抚育问题存在争议,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无法共同生活,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离婚要件,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男孩张某乙(2012年7月16日出生),尚年幼,且被告正在服刑,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原告自愿自行抚育子女,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楼房分割权利,本院予以准许,即原、被告婚后购置的楼房(位于镇赉县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建筑面积71.99平方米)归被告所有,楼房贷款由被告负责偿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杭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二、婚生男孩张某乙(2012年7月16日出生)由原告杭某某自行抚养。三、位于镇赉县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楼房(建筑面积71.99平方米)归被告张某某所有,楼房贷款由被告张某某负责偿还。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杭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审判员 鲍占仓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