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4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屈珍、安建、李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屈珍,安建,李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4098号原告XX。委托代理人王玮。被告屈珍。被告安建。被告李哲。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屈珍、安建、李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83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3441.5元,下余3441.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