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郑某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49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出生地湖北省公安县,农民,住湖北省公安县。因本案于2015年5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辩护人何扬扬,系广东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埔检刑诉(2015)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志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于2014年11月间起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本区大沙街姬堂社区上堂大街2号附近经营一家无名成人用品店,其中销售的“蚁力神”“Vigour”“特效伟哥”“黑蚂蚁”等药品,经鉴定没有药品批准文号,属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以假药论处,且无香港地区正规药品批文或者进口药品批文。5月5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当场查获了“蚁力神”6盒、“Vigour”12瓶、“特效伟哥”1盒及“黑蚂蚁”19盒等药品。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表示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现场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户籍材料、记账本等书证,证人周某的证言,被告人郑某的供述及相关指认照片,假药认定书及归案经过说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所售假药数量较少,经营时间不长,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郑某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情节,能够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无前科,涉案数量少,认罪态度好,身体存在疾病,从而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本案实际,可予采纳;但有关缓刑的适用意见,因不符合当前严厉打击食品药品犯罪的政策,不予采纳。关于扣押的销售记录笔记本,应作为本案证据归档保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5年8月4日止),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次日起五日内缴清)。二、扣押的涉案物“蚁力神”6盒、“Vigour”12瓶、“特效伟哥”1盒及“黑蚂蚁”19盒等药品,均予以没收(现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由该局代为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汤炜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茜茹附:本裁判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追缴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