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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商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荣平与隋兆江、李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平,隋兆江,李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商初字第496号原告:王荣��。被告:隋兆江。被告:李润,系隋兆江之妻。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世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