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商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与曹其柏、张来香、胥红霞、曹文风、曹文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胥红霞,曹其桐,杨德英,曹寂静,翟金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商初字第25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住济阳县。法定代表人王雁昌,行长。委托代理人范振兴,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系该公司职工。被告胥红霞,女,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曹其桐,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杨德英,女,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曹寂静,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翟金霞,女,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与被告胥红霞、曹其桐、杨德英、曹寂静、翟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胥红霞、曹其桐、杨德英、曹寂静、翟金霞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撤回对被告胥红霞、曹其桐、杨德英、曹寂静、翟金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宗乃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新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