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二初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陈建飞、顾贤杰与砀山欣诚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飞,顾贤杰,砀山欣诚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砀民二初字第00298号原告:陈建飞,女,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宁海县。原告:顾贤杰(系陈建飞之子),男,198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刘东汉,砀山县玄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砀山欣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沈荣炉,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陈建飞、顾贤杰与被告砀山欣诚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建飞、顾贤杰的委托代理人刘东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欣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建飞、顾贤杰诉称:陈建飞与顾贤杰是母子关系,顾兴起是陈建飞的丈夫,顾贤杰的父亲。顾兴起自2006年至2008年间一直按约定为浙江爱斯曼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欣诚公司垫付资金供应黄桃原料,2008年11月15日经与欣诚公司对账,欣诚公司共欠顾兴起原料款2012552.28元,后欣诚公司陆续还款1534552.28元,还欠478000元经多次催要未给付。2014年6月顾兴起病逝,欣诚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给顾贤杰签订了还款计划协议书,双方约定如欣诚公司在2015年2月15日之前还款,欣诚公司只需偿还总欠款的百分之六十左右300000元即可;如欣诚公司不能按约定的日期还款,顾贤杰不再让免百分之四十,仍按欠款总额478000元追偿。但欣诚公司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陈建飞、顾贤杰的合法权益,诉讼请求判令欣诚公司偿还陈建飞、顾贤杰欠款478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欣诚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陈建飞与顾贤杰是母子关系,顾兴起是陈建飞的丈夫,顾贤杰的父亲。顾兴起长期以来一直是欣诚公司的黄桃供应商。2008年11月15日经与欣诚公司对账,欣诚公司的砀山、曹县两工厂共欠顾兴起黄桃原料款2012552.28元,后欣诚公司陆续还款1534552.28元,还欠478000元经多次催要未给付。2014年6月顾兴起病逝后,欣诚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给顾贤杰签订了还款计划协议书,双方约定如欣诚公司在2015年2月15日之前还款,欣诚公司只需偿还总欠款的百分之六十左右300000元即可;如欣诚公司不能按约定的日期还款,顾贤杰不再让免,仍按欠款总额478000元追偿。协议签订后,但欣诚公司至今未履行还款协议。上述事实有陈建飞、顾贤杰提供的户口本、结婚证、火化证明、对账单、《还款计划协议书》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2014年11月24日,欣诚公司与顾贤杰签订的《还款计划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由于欣诚公司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因此欣诚公司应依协议的约定恢复对顾兴起的全额债权478000元继续承担还款责任,该部分债权应由陈建飞、顾贤杰享有。欣诚公司至今仍欠陈建飞、顾贤杰剩余黄桃原料款47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本院对陈建飞、顾贤杰要求欣诚公司偿还剩余黄桃原料款478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双方在还款计划协议里未约定欠款利息,故利息应从主张权利时即起诉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砀山欣诚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陈建飞、顾贤杰黄桃原料款478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26日开始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7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235元,由砀山欣诚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 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馨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