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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执民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民字第0012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赵某某与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三初字第002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1、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向赵某某偿还借款14721930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0437元,案件执行费82232元。2、现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本公司的全部设备及企业状况,并积极协助法院执行,赵某某表示同意。3、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积极向法院提供自己在其他单位或个人处的债权,并由法院分析判断进行追偿。债权追偿后用于偿还赵某某的全部欠款。4、如果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不予配合,赵某某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中执民字第0012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赵某某如发现被执行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 娓审判员 孟安平执行员 陈 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志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