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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4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勇与罗仕全、罗疆琴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勇,罗仕全,罗疆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479-1号申请执行人陈勇,男,1988年4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代理人蒲发勇,兴文县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罗仕全,男,1965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罗疆琴,女,1992年5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兴麒民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罗仕全在兴文县有住房。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罗仕全在兴文县住房一套,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转让、过户,不得设定其他权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 智审 判 员  王庸鸿代理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