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4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勇与罗仕全、罗疆琴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勇,罗仕全,罗疆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479-1号申请执行人陈勇,男,1988年4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代理人蒲发勇,兴文县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罗仕全,男,1965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罗疆琴,女,1992年5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兴麒民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罗仕全在兴文县有住房。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罗仕全在兴文县住房一套,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转让、过户,不得设定其他权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 智审 判 员 王庸鸿代理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