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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1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文龙与被告张新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龙,张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事��决书(2015)碑民初字第01762号原告:杨文龙被告:张新原告杨文龙与被告张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焦颖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文龙和被告张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文龙诉称:被告将其在租赁公司存放的马自达6车辆开出发生交通事故逃逸,其车辆被交警队扣留后,被告一直不出面解决事故。随后其出面与事故受害方协商解决了该次事故。同时其与被告和租赁公司就车辆租赁费、事故赔偿款、停车费进行协商,被告同意给付其35000元。2014年9月20日被告向其出具借条。后被告未按借条约定归还借款,仅归还了2500元,便以各种理由推脱。现请求被告归还借款32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新辩称:原告车辆不是其承租的,其与朋友开车发生事故,因该朋友事故后无法找��,其便未去交警队处理事故。后其与原告协商,其同意给付原告35000元。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但后来其了解该数额过高,就未再向原告归还该款。现同意向原告归还该款,但希望原告能适当减少。经审理查明:被告将原告存放在租赁公司的车辆开出发生交通事故,因被告未积极解决该事故,原告对该事故进行了处理。后原、被告经协商,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同意向原告给付35000元。2014年9月20日,被告就该款向原告出具了借款,载明:“借条,今借到杨文龙人民币35000元整每月30号给还2000元整。借款人:张新20**年9月20日。被告向原告累计归还2500元,剩余32500元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因使用原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处理该事故后与被告协商,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35000元,根据双方协议原告向被告出具了借条,该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现被告未按双方约定及时还款,原告主张2015年6月30日前的借款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剩余款项因未到双方还款期限,本院不予处理,原告可在期限届满后另行起诉。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张新向原告杨文龙归还借款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613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张新负担306.50元(此款原告杨文龙已预付,被告张新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杨文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焦颖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