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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8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重庆轩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余洪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轩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余洪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8343号原告重庆轩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白新街22号,组织机构代码07567499-0。法定代表人:谭贵琴,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磊,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洪强,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委托代理人:胡江涛,重庆鸿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轩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洪强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重庆轩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蒋陆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