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4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白和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白和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4061号原告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马王坪正街,组织机构代码20343744-8。委托代理人於玲(公司员工),女,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白和平,男,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白和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 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继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