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黎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国安诉江西三狮图腾房地产有限公司、黄修涵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黎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安,江西三狮图腾房地产有限公司,黄修涵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黎民初字第312号原告徐国安,男。委托代理人胡长明,黎川县明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西三狮图腾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冬冰,经理。被告黄修涵,男。原告徐国安诉被告江西三狮图腾房地产有限公司、黄修涵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长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三狮图腾房地产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被告黄修涵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国安诉称,被告黄修涵是被告江西三狮图腾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黎川县福州城的房产均由被告三狮公司开发。2010年10月9日,被告黄修涵代表被告三狮公司与原告签定一份《租赁协议》,协议约定:“三狮公司将已竣工尚未办理房产证的福州城二期一楼约4500m2及6个临街铺位的房屋出租给原告使用,租期15年零6个月,即从2010年11月20日起算。”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预交了三年租金,三年期满后原告按约交第二个三年租金并电话告知被告黄修涵,被告黄修涵说房屋出售他人,租金应与新房东商议,拒收房租。同时,新房东又以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将属于原告承租的房屋出租给他人。原告多次电话与被告黄修涵联系并协商交租事宜,在无法交纳租金的情况下,将租金交至黎川县公证处提存,故起诉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协议有效。被告江西三狮图腾房地产有限公司及黄修涵均未答辩。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营业执照,证明原、被告身份2、租赁协议、三狮公司变更工商档案登记情况,证明原、被告之间签订了租赁协议,黄修涵为三狮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对租赁房屋有使用权。3、商品房买卖合同、店面租赁合同,证明被告将原告承租的房屋卖给案外人,且出租给他人使用。、4、公证书、收条、发票、法制日报公告,证明被告黄修涵拒收租金,而将租金提存至黎川县公证处。因二被告都未到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未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均与事实相符,予以认定。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本院的认证,可以认定以下事实:被告黄修涵是被告江西三狮图腾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黎川县新城区福州城房屋由被告三狮公司开发。2010年10月9日,被告黄修涵与原告徐国安签订《租赁协议》,协议约定:“黎川县新城区福州城二期房产(尚未办理产权证)一楼约4500平方米及6个临街铺位出租给乙方(徐国安),乙方承租用途为设立大型购物商场的经营场所。一、租金,从2010年11月20日租赁物交付乙方进行筹备,前6个月免租,租金从2011年5月21日起计付,每三年给付一次在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一次性付清第一个三年租金98万元,此后每三年的租金比前三年的租金增加18万元……乙方未按上述约定交付租金,则每逾期一天向甲方(黄修涵)支付5000元违约金……本协议期限为15年零6个月,从2010年11月20日起算。”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第一个三年租金,并在租赁场所开办了好又多超市,其临街的2个商铺租给黎川祥和大药房和洁来仕炸鸡店。2011年4月8日,被告三狮公司与案外人陈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租赁给原告临街商铺2个以价格1637350元卖给案外人陈某某。2014年5月,因被告黄修涵已将租赁给原告的场所全部转让给他人为由拒收租金,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将2014年5月21日至2017年5月21日的租金116万元由黎川县公证处提存。另查明,案外人陈某某向被告三狮公司购买的商铺时由被告三狮公司反租,后因被告三狮公司未交纳租金,而于2014年3月1日与黎川祥和大药店、洁来仕炸鸡店另行签订租赁协议,因原告未能收到该二店租金而引起纠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黄修涵签订的《租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已按协议履行各自义务已三年余,又无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被告黄修涵在与原告签订《租赁协议》时是被告三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租标的物也是被告三狮公司的财产,因此被告黄修涵与原告签订协议的行为是法人行为,代表着被告三狮公司,故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协议为有效协议及在租期内对租赁物有完全使用权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徐国安与被告黄修涵于2010年10月9日的《租赁协议》合法有效。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修涵、江西三狮图腾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英智审 判 员 刘曙华代理审判员 吴刚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包佳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