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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州民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根锁与苏旭、苏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根锁,苏旭,苏贤,苏清水,赵春台,彭新房,李寸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州民初字第00033号原告李根锁。被告苏旭。系苏根坡、彭巧军长子。被告苏贤(曾用名苏浩)。系苏根坡、彭巧军次子。被告苏清水。系苏根坡父亲。被告赵春台。系苏根坡母亲。被告彭新房。系彭巧军父亲。被告李寸荣。系彭巧军母亲。六被告委托代理人赵薇,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根锁与六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根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 霞审判员 宿俊娟审判员 刘亚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