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传新、张贵堂借款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传新、张贵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38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青城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岩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传新、张贵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传新、张贵堂借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传新、张贵堂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12)高商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