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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恒鑫建材经销部、徐峰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恒鑫建材经销部,徐峰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194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永振,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恒鑫建材经销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营者:刘鑫鑫,女,1983年5月19日出生,其他情况不详。被告:徐峰,其他情况不详。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恒鑫建材经销部、徐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徐峰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峰的起诉。审 判 长 唐 楠代理审判员 田 姝人民陪审员 郇传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武金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