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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民一初字第06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伟与任四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6068号原告:李伟,男,汉族。被告:任四化,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与被告任四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任四化所有的皖L×××××号别克君越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原告提供其个人所有的宝马牌轿车(车牌号:皖L×××××)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任四化所有皖L×××××号别克君越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二、对原告李伟个人所有的宝马牌轿车(车牌号:皖L×××××)一辆予以查封。以上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抵押、赠与等方式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继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议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