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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执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战秀玉与朱运国、王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战秀玉,朱运国,王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405号申请执行人战秀玉,女,195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高唐县人和街道北五里东村。被执行人朱运国,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高唐农商银行南镇支行职工,住高唐县尹集镇西街村。被执行人王金英,女,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址同上。战秀玉与朱运国、王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5日做出的(2013)高民一初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战秀玉于2014年4月22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秀英被查封的楼房正在执行异议处理过程中,该楼房暂时无法执行,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为102808.00元,均未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3)高民一初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和旺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李忠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善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