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尹富金与被告汪莉房屋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1167号原告:尹富金,男,1952年2月20日生,汉族。被告:汪莉,女,199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富金与被告汪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06.5元(已减半收取),由尹富金负担。审判员 韩佑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华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