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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玉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玉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玉芬借款合同(2014)靖民二初字第219号民事调解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另案申请再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无继续之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玉芬借款合同(2014)靖民二初字第219号民事调解一案本次执行终结。被执行人欠款23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另案再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强代理审判员 关 慧代理审判员 张新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