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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潘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015号原告潘某某,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张某某,女,198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胡昌茂人民陪审员  陈廷环人民陪审员  牟光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朝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