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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立民监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张雪飞与被申请人莫文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雪飞,莫文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立民监字第000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雪飞,男,1963年1月21日生,汉族,信用社出纳员,住辽宁省昌图县。委托代理人:张妍,女,1990年4月2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莫文革,男,1966年6月25日生,汉族,信用社会计,住辽宁省铁岭市。再审申请人张雪飞与被申请人莫文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铁民一终字第00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张雪飞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张雪飞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张雪飞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臧红雨审 判 员  胡新雁代理审判员  关铁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宁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