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执字第6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刘晓强与文国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强,文国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营执字第670-1号申请执行人刘晓强。被执行人文国成。申请执行人刘晓强与被执行人文国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营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文国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梧桐山支行账户上的存款171000.00元扣划至营山县人民法院专款账户上,用于其履行法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易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小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