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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李文华与刘洪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华,刘洪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837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华,男,1966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刘洪艳,女,1970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文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外民三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外民三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建新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代理审判员  王惠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