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温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1771号原告温某某,男,住敦化市。被告卢某某,女,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郎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