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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温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1771号原告温某某,男,住敦化市。被告卢某某,女,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郎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