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泉州市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惠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惠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初字第681号原告泉州市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西路市工商局南侧中联华庭3C-7号楼店面23,组织机构代码66038161-1。法定代表人王洪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琼瑜、江怀,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惠英,女,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惠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市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自愿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惠英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惠英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市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腾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艳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