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法鸿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景侠与信树才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侠,信树才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鸿民初字第613号原告刘景侠(刘祥之妻),女,汉族,个体。被告信树才,男,��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景侠诉被告信树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景侠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景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景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茂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艳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