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3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何福庆与四川四川顺庆区合江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罗超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福庆,四川顺庆区合江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罗超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3254号原告何福庆。。被告四川顺庆区合江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箭。被告罗超。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福庆诉被告四川四川顺庆区合江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罗超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福庆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福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00元,由原告何福庆负担。审判员 王立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晓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