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00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张成兆与董松、梁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兆,董松,梁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00174-1号申请执行人:张成兆,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董松,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梁磊,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成兆与被执行人董松、梁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4)寿民二初字第003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成兆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董松、梁磊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成兆租赁费45520元,并应负担案件受理费1008元、执行费59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董松、梁磊无可供执行财,且被执行人梁磊现在戒毒所。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14)寿民二初字第00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家成审 判 员 吴 环代理审判员 丁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小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