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191号原告曹某某,男,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奉某某,女,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以与被告自行和好夫妻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对被告奉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星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阳秀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