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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法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XX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明法刑初字第53号公诉机关明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4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5年5月21日被明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3日被明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明水县看守所。明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明检公诉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明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任力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明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与朋友张某来到明水县找张某的朋友韩某某,其三人于当日入住明水县“某某”宾馆405房间,2015年4月4日下午李某某、张某、韩某某三人到一家麻将馆打麻将过程中,李某某一人返回宾馆让服务员打开客房,李某某将韩某某放在床上的一万元现金及衣服内的两千元现金盗走,并于当日逃往哈尔滨,所盗窃的现金在长途客车上丢失。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被明水县公安局抓获。公诉机关同时向本院移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与朋友张某来到明水县找张某的朋友韩某某,其三人于当日入住明水县“浩禹”宾馆405房间。2015年4月4日下午李某某、张某、韩某某三人到一家麻将馆打麻将过程中,李某某一人返回宾馆让服务员打开客房,李某某将韩某某放在床上的人民币10000.00元现金及衣服兜内的人民币2000.00元现金盗走,并于当日逃往哈尔滨,所盗窃的现金在长途客车上丢失。另查明,庭前被告人李某某已将赃款全部返还给失主。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被明水县公安局抓获。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二份,证实其盗窃韩某某人民币12000.00元钱的全过程;2、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人民币12000.00元被盗的全过程及辨认出被告人李某某;3、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韩某某的钱被盗的全过程及辨认出被告人李某某;4、证人郑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明水县“某某”宾馆服务员,其证实2015年4月4日上午11时离开以后有一个人先回来的及先回来的人的体貌特征及辨认出被告人李某某;5、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韩某某曾经带过几个人到其家玩麻将及辨认出韩某某;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麻将馆老板,其曾看到韩某某带过二、三个人到其家麻将馆玩麻将;及辨认出韩某某为到其家玩麻将的人;7、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其姑爷开的麻将馆帮忙看着,并证实韩某某曾经来过其姑爷的麻将馆打过麻将;8、韩某某的手机信息,证实韩某某给过被告人李某某一个农行卡号;9、明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严某某自述情况说明,证实韩某某报案的事实;10、明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话单说明,证实韩某某报案当天,明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工作人员给被告人打电话,李某某听到是公安局工作人员立即挂断电话的事实;1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系被抓获到案;12、被告人李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情况;13、失主韩某某出具的收到证,证实赃款已全部返还。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款意见正确,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还赃款,没有给失主造成经济损失,积极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梁咏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