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第0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与张某某、李某甲、康某某、李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张某某,李某甲,康某某,李某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1421号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雷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李某甲被告康某某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李某甲、康某某、李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实收25元。代理审判员 魏宏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子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