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终字第3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连书芳与刘必响、福建省景观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3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必响,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书芳,女,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原审被告福建省景观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新颐村。法定代表人刘必响,总经理。原审被告永泰永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城峰镇穴利村。法定代表人刘丹,总经理。原审被告胡晓萍,女,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上诉人刘必响因不服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15)马民初字第54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必响上诉称:被上诉人连书芳的住所地在连江县,本案应由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上诉人出具给被上诉人的《借据》中载明“如引起诉讼,在连书芳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该约定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符合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应为有效。本案被上诉人连书芳的住所地位于福州市马尾区君竹路8号安福楼405单元,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连书芳实际住所地为福建省连江县,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实际住所地位于连江,本案应由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汪霞代理审判员陈雁兰代理审判员缪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方玉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