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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立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23

案件名称

杨德昌(2015)延中立行初字第18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延中立行初字第18号起诉人杨德昌,男,1952年1月19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本院于2015年7月6日收到起诉人杨德昌诉汪清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状,其主要内容为起诉人系汪清县天桥岭中学教员,2000年汪清县教育局、人事局违反相关法规为不符合病退条件的起诉人办理了退休手续,本人不服开始上访,终于2008年拿到了吉林省信访局的复核意见,但汪清县政府以种种借口不予解决,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汪清县政府为起诉人所办的退休手续,并补发差额工资。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起诉人的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故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杨德昌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期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宋莲姬审判员  刘静秋审判员  赵承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朴玲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