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覃华佑、黄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覃华佑,黄剑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420号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山县蒙山镇五福路南108号。法定代表人朱显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蒙信昌,广西信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茜,广西信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覃华佑,农民。被告黄剑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覃华佑、黄剑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5元,减半收取527.50元,由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承汉审 判 员 覃阴伟人民陪审员 刘治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朝臣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蒙山县蒙山镇五福路南108号。被告:覃华佑,男,1984年7月10日生,汉族,现住蒙山县陈塘镇罗应村古烟一组7号黄剑平,女,1987年3月14日生,汉族,现住蒙山县陈塘镇罗应村古烟一组7号。法定代表人:XXX。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覃华佑、黄剑平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5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吕承汉审判员吕承汉审判员覃阴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魏朝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