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民终字第0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3
案件名称
如皋市炜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许小鸿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如皋市炜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许小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终字第013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如皋市炜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百花苑燕桥东河边9号营业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小鸿。上诉人如皋市炜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小鸿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5)皋民初字第0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如皋市炜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如皋市炜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泊霖代理审判员 王吉美代理审判员 吕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媛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