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石民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荣成市港湾恒宇船舶维修部与荣成市港湾祖涛船舶维修部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港湾恒宇船舶维修部,荣成市港湾祖涛船舶维修部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石民初字第335号原告荣成市港湾恒宇船舶维修部。代表人苏永财,该维修部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镇江,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成市港湾祖涛船舶维修部。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荣成市港湾恒宇船舶维修部与被告荣成市港湾祖涛船舶维修部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成市港湾恒宇船舶维修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玉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立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