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上执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班长安与上蔡县邵店镇人民政府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班长安,上蔡县邵店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上执字第113-4号申请执行人班长安,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上蔡县邵店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珍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上民二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2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邵店镇人民政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邵店镇人民政府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邵店镇人民政府存款200000元。审判长 耿贺年审判员 张志远审判员 张文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