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西民一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营口华林给水设备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铂海(营口)酒店发展有限公司豪生大酒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华林给水设备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铂海(营口)酒店发展有限公司豪生大酒店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西民一初字第914号原告营口华林给水设备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法定代表人王常玉,系经理。被告铂海(营口)酒店发展有限公司豪生大酒店。住所地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法定代表人张百平,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营口华林给水设备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铂海(营口)酒店发展有限公司豪生大酒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和解,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6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董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