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朱淑丽与安盛天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222号原告朱淑丽,女,汉族,1966年6月25日出生,住枣阳市前进路57号。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6606250020。委托代理人王立君,枣阳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安盛天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叶正新,安盛天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臣臣,安盛保险襄阳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参加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本院在审理朱淑丽与安盛天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盛保险襄阳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朱淑丽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安盛保险襄阳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朱淑丽申请撤回对安盛保险襄阳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淑丽撤回对安盛天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朱淑丽负担(已交纳)。审判长谷中合审判员彭金宏审判员李吉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邱积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