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祁执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富强、王顺华与祁东县金阳桑蚕养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拍卖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富强,王顺华,祁东县金阳桑蚕养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祁执字第134-1号申请执行人张富强,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顺华,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祁东县金阳桑蚕养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祁民二初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顺华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富强借款本金48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月18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660元。但被执行人王顺华至今未履行本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祁东县金阳桑蚕养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在祁东县归阳镇苏家村下老屋组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为祁国用(2005)第0455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虹人民陪审员 何 鑫人民陪审员 罗桂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扬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